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
4.
124號建物後方增建物占用。債務人在場表示:4樓建物為其所居住、5樓增建物為弟弟所居住使 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305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 買人注意。 六、
10.
215地號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查 無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11.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5年7月24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 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 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2.
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 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 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 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4.
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6.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