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查封,據地政人員表示標的5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興 南路2段242巷19弄24號建物西側約2米之土地,上無建物占用,為雜林地。標的 28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西側約4米之土地,土地上有鐵皮屋、若干墳墓、部 分水池占用,另部分為雜林地。上開2地號相鄰,皆無道路可達。上開建物及地 上物占用標的之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因無道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
4.
據新北市政府表示,標的2筆地號土地屬中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標的53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標的2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投標人投標 前應注意前開說明,該資料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281地號土地部分,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 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倘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保 證金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始發還。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 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 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 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2.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 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 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 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3.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 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 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4.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