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垃圾處理場用地,經地政人員於113年8月15日到現場 指界稱:位於路燈(定位編號:
4.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債權額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 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