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33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 安康路3段360巷7號未登記建物坐落,其餘為雜木。就前開建物按鈴,第三人葉文超開門表示房子的事之前都是阿公跟地主在處理,阿公過世後由哥哥葉文清 在處理,聽說每年有給地主租金約7萬多元,不清楚有無租約及期間,但保有租 金簽收本,也不清楚地主有無包含本案債務人及被繼承人。本院派債權人查訪 前開建物使用情形,第三人葉文忠稱自祖輩居住至今,無付租金、無租約,查 無分管約定。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 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其土地使用分區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目前無核發 建築執照。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 同承買之。
4.
上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 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 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 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 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