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1795建號建物現為自住使用。嗣於本案履勘時,經 地政人員稱13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97巷42號」房屋南側之雜木林。據 債權人陳報1795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另經詢問管理委員會,1996建號建物為停車 位,平常會停放一輛紅色汽車,有無出租情形不明,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5月29日新北工建字第1151025390號函,
4.
135地號土地係94 店建字第45號建造執照(97店使字第179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5.
本件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 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 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10.
1795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六、13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林 地」,故外國人不得應買。外國人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標購資格證明,經審核得移轉並發給資 格證明者,且將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該外國人始可參與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