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43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吳聲佑稱現由其承租居住中, 租賃期間自113年12月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惟未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2月29日新北消指字第114263 0292號函覆,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25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經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5年1月14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59556號函覆,查訪未發現有非 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1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644152號函覆,非該 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 際鑑定結果為準。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 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