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1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定期日履勘。115年3月11日勘驗時,現場大 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請求會同管區警員及鎖匠開鎖入內,管理員陪同在側,鎖匠表 示為電子鎖無法開啟,須破壞鎖心,管理員表示未有增建,為債務人獨自居住。
3.
債權人於115年4月15日陳報其已於115年4月9日偕同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赴執行標的 處進行調查房屋使用現況調查,經查在場社區物業管理人員表示該房屋為債務人自行使用,且 無火災或非自然死亡等情事。
4.
另美麗殿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115年4月28日陳報債務人就執行不動產配有三座停車 位,分別為地下二樓118號、119號、120號,目前僅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並無租用或借用。
8.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9.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