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27建號建物114年12月19日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115年1月26日現場履勘測量時,債務人 不在場,經鎖匠開鎖入內,屋內有居住使用之痕跡,債務人陳報並未經常居住使用,頂樓增建 部分,堆滿雜物,無人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3.
430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 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 意。
4.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 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