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8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興隆路3段125號至133號 等4層樓建物坐落,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 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