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至拍賣標的查封時,由第三人應門,並稱係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 居住此處。經檢視陽台旁之小房間與陽台相通,部分為增建,僅能由陽台出入該房間;五樓頂 為頂樓加蓋,共有兩間房間,現係第三人居住,水電係連接五樓,且
3.
五樓頂間無內梯連 接,僅能透過外梯上頂樓增建。本件建物及增建部分均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 交。
4.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4年9月26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46113709號函,本件拍賣土地555 地號、556地號為同段844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需併同移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5.
4126建號建物係844建號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2月4日新北拆 認二字第1152204392號函覆,如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 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 意。面積以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5年1月26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56021411號函檢送之建物測 量成果圖為準,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