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257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龐先生在場稱地下2樓為公寓消防使用,主要用途 依使用執照存根(78使字702號)登載為防空避難室。債務人原居住於此,現場有桌椅、床 墊、電風扇、腳踏車等雜物,亦有一間衛浴,無增建,通往地下2樓之門無門鎖,惟債務 人至今久未居住。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土地權源不明,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 件。
4.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 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 意。
6.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53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27688號燈桿東南方約 33.5公尺處之雜木林,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53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風景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 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8.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1月26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394714號函覆,本件拍賣標的 係70使字第3243號使用執照(68建字第414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又本件係拍賣區 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 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 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且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其得優先承 買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買。
10.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2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33225號燈桿西北方約22 公尺處之雜木林,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11.
42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