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533地號土 地均為相鄰土地,117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薏仁坑路33號建物入口西 南方約80公尺,相連土地有二座高壓電塔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上開地號土 地均為雜木林地,且無路可達。
6.
54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54 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保護區部分電路電塔用地,543-
7.
1179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8.
5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垃圾處 理場用地,請應買人注意。
10.
1179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 人,須就其擁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