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76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汪小姐(即債務人前婆婆)在場稱房屋 目前係汪小姐與家人同住,頂樓有加蓋,須由屋外樓梯通往,屋內無內梯。頂樓目前僅放置物 品,有鐵門另上鎖。惟頂樓增建不在拍賣範圍,其法律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 意。
3.
汪O博於115年7月30日具狀陳報其與債務人前為夫妻關係,債務人竟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詐欺之故意,於108年6月20日將名下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263之4號5樓、新北市新店區 保紅路12號4樓之房屋(持分3分之
4.
,移轉登記於債務人。債務人為取信於其,並簽立內容為 前兩間建物為其所有,無論債務人與其婚姻是否存續,2房產均應返還與其之證明書,以取信 其。嗣因其發現債務人欲出售上開中正路房屋,始悉受騙。經提起刑事告訴,雖經檢察官不起 訴,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中,其將對債務人提起履行契約民事訴訟。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六、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