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605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不願具名之第三人稱為債務人之嫂嫂,現 由其自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 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目視無增建。另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協助,以114年11 月11日北市警文案二分督字第1143033176號函覆現場調查情形無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情事。 拍賣標的經函查相關主管機關後,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 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 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