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經地政機關於現場指界程序指稱,位於中山路二段315巷巷口至中山路 二段315巷12號門牌前,目前供做道路使用,無建物占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應有部 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 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