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8建號115年4月9日現場查封時繼承人洪光明在場稱1樓及3樓皆出租他人使用,2樓閒置 未出租;1樓由繼承人洪光明出租予第三人康清富居住使用,租期自114年9月9日起至115年9月8 日止,租金每月9500元;2樓於1樓外有門口可獨立出入,3樓無獨立出入口,需經過2樓室內上3 樓,3樓由繼承人洪光明出租予第三人李日榮居住使用,租期自115年2月10日起至116年2月9日 止,租金每月8000元;1樓租約現已到期,3樓租約係於查封後始訂立,皆不得對抗查封效力, 故本件拍定仍點交。
4.
3樓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建成地政事務所稱如向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時,仍須檢附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 築、其他水平增建違章建築,2樓頂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1樓 後、2樓前後違建經現場勘查現況無法判斷完成時間,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 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5.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 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