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90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第三人石凱仁即建物共有人即債務人之表哥稱 由其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有水、電、瓦斯,無停車位,無管理費,有修繕漏水。經 檢視陽台廚房外推,惟地政人員表示屋內無增建。3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05013 號函覆,火災時間111年5月1日,無死傷情形,經消防人員到場處理為廚房煮菜燒焦,並未造成 其他延燒;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1月23日核輻字第114000132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 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4年1月2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43012 391號函覆,查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2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 7691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 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