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759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現為空屋無人居住,在場管理員稱租客已於115年5月初 搬離,另標的含編號61號之機械車位現亦無人使用。本件標的有積欠管理費,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又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 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並行相關遺留物程序,請應買人注意。595地號之土 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 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6月15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04397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 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5年6月2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53020922號函覆,經查訪未 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6月1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27601號函覆,非 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 準。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 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