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8月1日現場指界時,191-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26 號建物西方約10公尺處,其上有部分孫東寶牛排、臥龍居宮廟及棚架小攤販。1 14年8月18日債務人之繼承人潘炳心陳報,191-2地號土地,約在30幾年時,持 有人潘爽分給六個子女,當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使用,分為六等份,租金分配情 形不清楚,惟現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8.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