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2月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6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 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2段103號臨、103號、105號、107號、109號、111號、11 3號、113號之
4.
115號之5層及6層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
6.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23日函復稱561地號土地係82使字第0511 號使用執照(80建字第005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7.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4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分離 出賣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 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 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 之。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