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不含停車位)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7月3日、115年3月18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11073建號建物有夾層增建 (即11470建號),作為房間使用,與11073建號建物內部相通,另據社區總幹事稱,有一個編 號B2-C26之機械車位出租予他人。又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5年9月21日函覆,據社區 總幹事表示,本件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且尚欠管理費新臺幣35,226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5月14日、同年7月27日函覆:11470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 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查報文號:北市都建字第1156120552號 函);並已發函違建人於115年8月31日前自行改善拆除報驗,若達期限仍未改善,將再發函限 期改善,若均未改善,本處將發函訂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 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