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1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北 投區復興三路300巷45號建物之東北方34公尺處,現為永春寮步道旁之樹林;94 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北投區復興三路300巷75號建物占用;95地號土地上為前開 建物後方整片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5年2月13日函 覆,該建物現由第三人吳○如居住使用,等語。第三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94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 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 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