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8地號土地部分為臺北 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占用,及該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在場人林正忠自稱為 上開建物所有人之一,占有人,亦為土地共有人之一。林正忠自稱係基於林家 祖輩間口頭約定由祖輩興建房屋使用居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 權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均不明,實際情 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15年3月11日函復,
5.
75地 號土地領有本處80陽使字第10號使用執照在案,使用用途為農舍,地址為臺北 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應注意「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
7.
26點,土地 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2.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丙標標的一併行 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3.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