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5地號土地部分為臺北 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占用,部分為該建物前方空地及道路用地;68地號土 地部分亦為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占用,及該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在場 人林正忠自稱為上開建物所有人之一,亦為土地共有人之一。林正忠表示係基 於林家祖輩間口頭約定興建房屋使用居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 權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均不明,實際情 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15年3月11日函復,
4.
75地 號土地領有本處80陽使字第10號使用執照在案,使用用途為農舍,地址為臺北 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應注意「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
6.
26點,土地 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丙標標的一併行 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0.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