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暫編11500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262地號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1月16日現場勘測時,第三人鄭0堂表示,建物係由另一第三人鄭0志向債務人承 租,實際租賃內容不清楚。第三人表示牆邊有滲漏水的情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分別 於112年6月8日、13日函復稱債務人未居住於11164建號建物址,該屋目前由第三人鄭0志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中,租期自111年2月10日起至116年2月10日止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暫編11500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6月9日函覆稱:11500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 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 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