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洪○強稱,其為債務人之弟弟,本件標的物現由 其占有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後面廁所前方因樓上漏水(現已修好)致天花板有油漆剝落, 但後面增建部分(即41667建號建物)之漏水還沒修好,有壁癌等情。經檢視地下室有一間房間, 現無人居住,有放置雜物,除可自一樓屋內進出外,亦可從外面公梯之一扇公用門進出,公用 門目前關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115年1月12日、同年3月16日執行勘測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下室為全棟住戶所有,非一樓 住戶單獨所有,不能單獨登記所有權;經現場檢視,41667建號建物與40608建號建物內部相通 有一扇門,為廚房及一間房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六)4166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3月27日函覆:41667 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 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7.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依民法第8 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 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