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2月2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26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137巷8弄28號建物後方之雜木林;328地號土地上有同號建物後 方之建物部分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 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26日函復稱326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1184 號使用執照(65建(北投)字第0068號建造執照)標示為(法定)保留地, 非屬建築基地範圍等語。請應買人留意。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 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 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7.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二328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 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