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1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4.
57-2地號土地位於路 燈編號1207564東北方44度上方之雜木林,部分土地上有一磚造倉庫占用;57-1地號土地為產業道路,直到轉彎處;57-2地號土地位於上開路燈北方343度路邊 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倉庫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 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7.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 高者得標。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