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250地號、251地號、252地號、25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 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