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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119建號、12122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4月16日現場查封時,實質債務人葉慈揉在場稱房屋出租予第三人許○珊,租賃期 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並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為 證。12122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0119建號)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無獨立出入 口,部分占用340地號、343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7月18日函覆稱:12122建號建物係位於陽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 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 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