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206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45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2月2日現場履勘時,52066建號建物原為債務人馬順嫦占有使用,惟已回中國居住, 目前無人使用,僅馬順嫦之姪子、姪女偶爾回來巡視。後第三人陳嘉琳(即債務人陳登賢之女 兒)到場表示,目前無人使用,僅馬順嫦回國時會短暫回來使用,目前屋內之物品是陳登賢父親 留下來的,未來若拍定,願意自行將屋內物品清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4.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 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 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