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11月5日現場執行時,於3樓樓梯轉角處設有一鐵門,經開鎖入內另有一門進入3樓房屋,通過3樓樓梯之鐵門後,另有一鐵門通往頂樓,經開鎖入內另有一門進入頂樓房 屋。經檢視房屋內部情形係有人居住使用,依卷內資料顯示係實質債務人林季成居住,另 據現場照片顯示屋內有雜物堆積。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32203建號係未登記建物,為頂樓增建且有獨立出入口,建物占用332地號土地之權源不 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12月5日函 覆稱:32203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 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於其他項目記載屋頂既存違建隔出三個以上使用單元等語。拆除風 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