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930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3日、同年10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50-1地號與751-1地號相連, 750-1地號土地在圍牆旁邊,上面有一個水塔占用;751-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士東路93號建物 之北方占用,該土地亦包含長條型的通道範圍(從馬路開始延伸到空地一半);20930建號建物經 從後門入內檢視,屋內有搬遷過,搬得很乾淨,有水沒有電,目視無漏水或火災痕跡。債權人1 14年11月5日函稱,據管區表示20930建號建物已停業很久,應無出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水塔非本件拍賣範圍,水塔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六)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5年2月24日函覆:750-
7.
751-1地號土地係65使字第0194號使 用執照(64建(士林)字第005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8.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