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3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58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士林區 華榮街
4.
51號建物前方之雨遮及空地。115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函復,55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115年4月10日,債務人陳仲德陳報,稱伊不清楚558地號土地之實際範圍, 亦不清楚臺北市士林區華榮街
6.
51號等建物有無占用558地號土地, 赴現場查看,建物有騎樓可通行,沿路有攤販,但伊並無將558地號土地出租借 用予他人。115年4月17日,第三人李○雲陳報,稱其為51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並無占用558地號土地;115年4月20日,第三人阮○陳報,稱其為49號建物之所 有權人,並無租借或使用558地號土地;115年4月21日,第三人吳○志陳報,稱 其為45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並無租借或使用558地號土地。上開雨遮、攤販、騎 樓等設施皆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本院已盡查明義務,並揭示 現況調查情形供投標人參考,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絕無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故請投標人自行向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實際 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
7.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14.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