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6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地號土地有被占用情形, 部分臺北市士林區文昌路179巷1號左方藍色鐵門建物占用,部分臺北市士林區 文昌路177號旁紅色鐵皮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9.
抵押trial後塗銷。 六、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5年3月23日函覆,34地號土地為法定空地,係6 6使字第1040號使用執照(65(士林)建字第0167號建號執照)之建築基地,請應買 人注意。
10.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畫案 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
11.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 更,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 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 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中華民國115年10月19日起至116年1 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