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217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0年9月1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17地號土地上有臺北 市士林區延平北路6段240巷1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據債權人 陳報係債務人陳雅雯無權占有土地,業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判決應拆 除上開建物確定。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因本件土地有非拍賣標的之 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