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現場查封程序、測量程序時均未會晤債務人,經開啟門鎖入內,似已無人居住,且 有張貼停水公告。惟另有承租人於115年4月2日向法院具狀陳報租賃契約,租期自113 年8月1日起至118年7月31日止,是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依鑑價報告所載及法院函查結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 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 「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 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