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5年3月5日至現場查封、指界,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117巷13號前方空地,其上有遮雨棚(據鑑定報告所述為採光罩車棚),惟其占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地政局及三重區公所,查無三七五租約,且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