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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192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1月18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謝○平在場稱房屋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及世界翡翠博物館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租賃期間均自111年5月1日至116年5月31日,每 月租金各為新臺幣5,00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第三人並稱地下室部分為社區防空避難室, 有門供住戶逃生之用,不會上鎖,目前堆放承租人公司雜物;房屋係海砂屋及輻射屋,因地震 造成地板隆起及磁磚破裂,廁所天花板漏水,因淹水致牆壁多處嚴重壁癌,另社區蓄水池放置 地下1樓,因破裂導致牆壁滲水,經與管委會討論後,將於防空避難室放置新的白鐵水塔。依強 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