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37建號建物、暫編368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55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拍定 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8月8日現場查封時,未入內查看,據鄰居及債務人之公公張先生稱為其居住使 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114年10月16日現場測量時,部分增建為內部廚房及部分陽臺,屋內目 視無漏水。頂樓增建部分有獨立出入口,內部亦與37建號建物以樓梯相通。據在場人張先生 稱,頂樓增建部分為其祖父所建,目前37建號建物及暫編3682建號建物為其與父親二人占有使 用,為祖父留給張家後代子孫使用。為貸款利率考量始將建物轉讓予債務人,但債務人未居住 於此。頂樓增建部分目前堆滿雜物及垃圾,且內部天花板有漏水情形,部分天花板已破裂裸 露。115年7月27日同棟3樓住戶之代理人到院表示,
2.
5樓(即本件拍賣建物)須經由3樓內部始 可通行至該樓層,未來如拍定,不同意租用或賣出3樓任何空間予新屋主通行,如強行通過,會 將3樓原本的大門重新安裝回去(即封住通行處),
3.
5樓住戶就無法到達該樓層。本件標的拍定 後可能須另行取得通行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