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暫編368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55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 交。 二民國113年8月8日現場查封時,未入內查看,據鄰居及債務人之公公張先生稱為其居住使用, 債務人未居住於此。114年10月16日現場測量時,部分增建即暫編3682建號建物為內部廚房及部 分陽臺,屋內目視無漏水。頂樓增建部分即暫編3682建號建物,有獨立出入口,內部亦與37建 號建物以樓梯相通。據在場人張先生稱,頂樓增建部分為其祖父所建,目前37建號建物及暫編3 682建號建物為其與父親二人占有使用,為祖父留給張家後代子孫使用。為貸款利率考量始將建 物轉讓予債務人,但債務人未居住於址。頂樓增建部分目前堆滿雜物及垃圾,且內部天花板有 漏水情形,部分天花板已破裂裸露。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