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17地號土地其上坐落門牌號 碼: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3段113巷22號建物(即台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一小段61 1建號建物),非債務人所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317地號土地係48營字第0436號營造執照(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請 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