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於執行測量增建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現出租予第三人, 地政人員稱3樓(即941建號房屋本身)無增建,惟該屋頂樓(即6423臨時建號)有未登記建物(大門 深鎖),債務人稱頂樓增建為父母親在使用,債務人不知詳細情況。嗣經測量頂樓增建時,第三 人租客賴○○在場稱該屋(即3樓頂樓之增建)(即6423臨時建號)係多年前向債務人之父親承租, 租約到期但會每月固定匯款,第三人租客稱該屋無內梯與3樓相通,僅得靠外梯出入。又債權人 陳報3樓為承租人蔡○○承租,租賃期限至116年4月9日,有債權人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可考。另債權人會同員警查報3樓頂增建房屋為第三人賴○○承租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非 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4年10月20日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考。 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現場並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 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6423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且經核屬違章建築,有新北市政府違 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1月9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52200865號函可稽。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 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4.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依目測勘查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亦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公開網站等資訊;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 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 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 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