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8月2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8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 區建民路129巷及自強街120巷15弄交界處,部分有自強街120巷15弄22號建物旁 之車棚建物占用,其餘為鋪設柏油,作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上開車棚建物非 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四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 標應買。 五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 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 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 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 意。 七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7.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 定之證明文件。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