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4年9月3日現場指界時,795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4段277巷52號建物西南方約10公尺處之巷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5.
優先承買權: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二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為共有人得參加應買; 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債權人及債務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 7項規定,債權人及債務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 抽籤定之,其權利並優先於非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