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3日現場指界時,795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承德路4段277巷52號建 物之西南方約10公尺處之巷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公同共有人)均得 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公同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 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