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0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2478地號土地為部分雜 林,有建物坐落,
4.
2489地號土地現況主要為部分坐落建 物、部分空地、部分茶園、部分雜草及雜木林、疑似有部分坐落墳墓(應以 實測為準)。
5.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等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 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