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11.14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5地號土地為稻田、道路、竹東 鎮竹美路一段40巷137弄28號房屋占用。上開農作及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 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 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3.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
9.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 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 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 六、供道路使用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協議價購或徵 收,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10.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1.
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 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 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 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