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現種植香蕉,部分為雜草。另依本案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價報告指稱,拍賣標的現況大部分為雜草,少部分種植香蕉幼株,有本案鑑價報告及所附照片附卷可稽。又拍賣標的25地號原有第三人向債務人承租並陳報租約影本,惟該租約已經雲林地方法院民國114年4月23日雲院仕113司執戊字第19117號執行命令除去。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得依現況聲請點交。
3.
本件拍賣之25地號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