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本案執行時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 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延平段526-3地號上有建物坐落、526-4地號為道路用地,拍賣 標的延平段343建號一樓前有遮陽(雨)棚為增建、四樓為鐵皮增建,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 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 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 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 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7.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後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本案之增建物有占用鄰地,屆時可能有被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之情 形,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