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私設道路,供不特定人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道路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以各共有人權利比例計算。
5.
本標土地欠繳登記費、書狀費,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6.
本件不動產分4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執行法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