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供農作使用,部分為雜草地。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尚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除土地共有人為拍定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6.
本件拍賣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件應一併附於投標書,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