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土地部分坐落建物、部分雜草空地、菜園,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 地為共有人使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 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 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8.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一般登記事項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界址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 意。
9.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